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 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 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被   告 豪美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堦 被   告 瑞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男 原告與被告豪美船舶有限公司、瑞乙科技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 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價值為斷,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1,000 元 計算,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650, 963元(計算式:高雄市○鎮區○○段641 、642 、641-1地號土 地公告現值11,000元/ ㎡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604.633㎡ =6,650,963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,9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翊鈴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