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36號
原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
法定
代理人 蕭丁訓
被 告 豪美船舶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振堦
被 告 瑞乙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俊男
原告與被告豪美船舶有限公司、瑞乙科技有限公司間
拆屋還地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
請求返還之
系爭土地價值為斷,
爰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
11,000 元 計算,故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650,
963元(計算式:高雄市○鎮區○○段641 、642 、641-1地號土
地公告現值11,000元/ ㎡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604.633㎡
=6,650,963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,9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翊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