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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  告 高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顯哲 原告與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9, 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61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 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翊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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