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46號
原 告 陳正貴
被 告 八龜生化晶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奵貽
原告與被告間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25,00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6,8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邱慧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