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24號
原 告 邱侯玉蘭
原告與
被告劉建堂即田原自行車出租店、東來旅行社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,3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,57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邱慧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