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04號
原 告 張清周
原告與
被告瑞昌汽車修配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2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宗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