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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4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409號 原   告 光翔特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光輝 一、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357,571 元,應繳   第一審裁判費34,26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  ,尚應補繳33,7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 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 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翊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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