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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4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   告 全磊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國 原告與被告神鍵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,前經原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規定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521,05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730 元,扣除原告已繳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230元,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為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朱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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