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14號
原 告 全磊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憲國
原告與
被告神鍵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,前經原告
聲
請核發
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聲明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 條第1 項規定,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21,050 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5,730 元,扣除原告已繳
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230元,
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,逾期未為繳納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賴朱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