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72號
原 告 許炳南
被 告 南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忠雄
人
原告與被告南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忠雄間給付退休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
414,1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05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李梅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