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63號
原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
法定
代理人 何瑞芳
原告與
被告天悅溫泉休閒股份有限公司、日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間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9,84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賴朱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