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563號 原  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原告與被告天悅溫泉休閒股份有限公司、日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9,84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朱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