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73號
原 告 暢威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池碧玉
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
律師
溫思廣律師
原告與
被告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20,295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,6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邱慧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