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0號
原 告 日日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國興
原告與
被告昌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、蔡明直、楊思彥間
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84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1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邱慧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