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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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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6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和解契約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  告 周萬山 被   告 喬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珍華 一、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喬達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喬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 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021,464 元,應繳      裁判費新台幣11,19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     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0,697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梅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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