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3號
原 告 周萬山
被 告 喬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珍華
一、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喬達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喬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021,464 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11,19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0,697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李梅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