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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6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1685號 原   告 寶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清 被   告 戴志峰 原告與被告戴志峰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 關係不存在,被告為民國00年00月生,現年46歲又2 個月,距勞 工強制退休65歲尚有18年又10個月,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,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,是原告所 得確認之利益即為被告10年之月薪,復依原告主張被告平均月薪 為新臺幣(下同)75,000元(計算式:日薪2,500 元/ 日×30日 =75,000元),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,000,000 元(計算式 :75,000元/ 月×12月×10年=9,00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0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梅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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