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85號
原 告 寶捷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文清
被 告 戴志峰
原告與被告戴志峰間確認
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
兩造間之僱傭
關係不存在,被告為民國00年00月生,現年46歲又2 個月,距勞
工強制退休65歲尚有18年又10個月,其權利
存續期間超過10年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,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,是原告所
得確認之利益即為被告10年之月薪,復依原告主張被告平均月薪
為新臺幣(下同)75,000元(計算式:日薪2,500 元/ 日×30日
=75,000元),則
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,000,000 元(計算式
:75,000元/ 月×12月×10年=9,00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90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梅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