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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盈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  告 何聰杰 被   告 力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建中 人 原告與被告力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盈餘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(下同)7,550,000 元【計算式:3,000,000 +4,55 0,000 =7,550,000 】;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移轉股份30萬股 ,以股票面額10元計算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000,000 元【計 算式:300,000 ×10=3,000,000 】,以上合計訴訟標的之價額 核定為10,550,000元【計算式:3,000,000 +4,550,000 +3,00 0,000 =10,550,000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,840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地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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