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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  告 鄭仁琦 被   告 嘉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朝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本件原告請給付原領工資每日為新臺幣(下同)1,746 元、 每期於次月5 日前支付至原告治療終止恢復工作止,屬因定期給 付涉訟,且終日無法確定,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規定,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,計為6,372,900 元( 計算式:1,746 元×365 日×10年=6,372,900 元),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,372,9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,162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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