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4號
原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
法定
代理人 蕭丁訓
被 告 岱佑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源平
被 告 福興紡鋼絲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福興
被 告 洪定城即鵬發漁網具.
被 告 集友漁具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富春
被 告 陳榮傳即全合行
被 告 魏德明即萬昌機車行
被 告 侯平發即升發企業行
被 告 黃重融即新長安船具.
被 告 葉喜松即新協成漁具工廠
上列
當事人間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,378,000 元(計算式:
公告土地現值11,000元/ ㎡×【331 ㎡+508 ㎡+79㎡+336 ㎡
+144 ㎡】=15,378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,344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
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宗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