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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 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被   告 岱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平 被   告 福興紡鋼絲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興 被   告 洪定城即鵬發漁網具. 被   告 集友漁具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春 被   告 陳榮傳即全合行 被   告 魏德明即萬昌機車行 被   告 侯平發即升發企業行 被   告 黃重融即新長安船具. 被   告 葉喜松即新協成漁具工廠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,378,000 元(計算式: 公告土地現值11,000元/ ㎡×【331 ㎡+508 ㎡+79㎡+336 ㎡ +144 ㎡】=15,378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,344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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