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6號
原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
法定
代理人 蕭丁訓
被 告 福村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魯
被 告 吳儒美即龍飛行
被 告 徐炎川
被 告 陳友誼
被 告 勝源漁網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炎榮
被 告 沈自強
被 告 洪榮鍾即榮亨企業行
被 告 黃哲郎即志昌礦油行.
被 告 陳深璋即威達企業行
被 告 蘇郁惠即榮川行
被 告 潘政雄即政雄商號
被 告 陳洪素英即合全商行
被 告 王三祈即泰昌皮件
上列
當事人間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667,000 元(計算式:
公告土地現值11,000元/ ㎡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697(79
+79+79+79+79+79+223 )㎡=7,667,000 元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76,9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翊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