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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 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被   告 福村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魯 被   告 吳儒美即龍飛行 被   告 徐炎川 被   告 陳友誼 被   告 勝源漁網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炎榮 被   告 沈自強 被   告 洪榮鍾即榮亨企業行 被   告 黃哲郎即志昌礦油行. 被   告 陳深璋即威達企業行 被   告 蘇郁惠即榮川行 被   告 潘政雄即政雄商號 被   告 陳洪素英即合全商行 被   告 王三祈即泰昌皮件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667,000 元(計算式: 公告土地現值11,000元/ ㎡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697(79 +79+79+79+79+79+223 )㎡=7,667,000 元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6,9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翊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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