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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  告 嘉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洪麗美 被   告 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宥縉 被   告 吳享城 原告與被告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、吳享城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:㈠被告吳享城或聯盛 特殊印刷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205,506 元及自 民國100 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 %計算之利息;㈡ 被告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51,902 元,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,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計為2,757,40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324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朱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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