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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  告 莊廷益即明緯企業行       梁永吉即真永企業行       李德洲即皆通企業行       丞揚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盧宥寧 原   告 銓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宥寧 被   告 高雄上群財稅記帳士事務所即李俊夫       李宜蓁       石界智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916,282 元(441,231 +5,40 7,202 +943,335 +86,610+37,9 04 =6,916,282 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9,50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官 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朱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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