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38號
原 告 莊廷益即明緯企業行
梁永吉即真永企業行
李德洲即皆通企業行
丞揚企業有限公司
上一人之
法定
代理人 盧宥寧
原 告 銓貫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宥寧
被 告 高雄上群財稅記帳士事務所即李俊夫
李宜蓁
石界智
原告與被告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916,282 元(441,231 +5,40
7,202 +943,335 +86,610+37,9 04 =6,916,282 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9,50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賴朱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