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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  告 連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原   告 粲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被   告 合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朗 被   告 國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環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704,000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,8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梅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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