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3號
上 訴 人 洪吳素華
被
上訴人 冠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黃玉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01 年10
月18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83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 萬元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為2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1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
法 官 張茹棻
法 官 張凱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莊琇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