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4號
上 訴 人 立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涂文山
被
上訴人 頤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
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653,222 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10,7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何秀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