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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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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   上訴人 張簡玉綉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睦群、鑫聖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127號第一審判決, 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8,629 元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484,03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93 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茹棻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琇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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