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20號
原 告 大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暉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東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、財政部高雄關稅
局間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75,
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0,50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
法 官 何悅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俐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