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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320號 原   告 大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、財政部高雄關稅 局間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75, 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,50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俐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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