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永福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鴻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姿、楊慶憲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上訴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,第1 項 部分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一、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141,117 元   ,應繳裁判費77,977元。 二、上訴理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宗瀚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;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泙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