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5號
原 告 張孝全
訴訟
代理人 鄭旭廷
律師
被 告 亞輪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簡川煌
被 告 丁維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上午十一
時三十分,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呂怜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