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9號
上 訴人 即
原 告 陳怡樺即綠色家園企業社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綠麗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文正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麗貿易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1419
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
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1,068,732 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7,38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