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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4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419號 上 訴人 即 原   告 陳怡樺即綠色家園企業社 被上訴人被   告 綠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麗貿易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1419 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 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1,068,732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,38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毓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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