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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4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419號 上 訴人 即 原   告 陳怡樺即綠色家園企業社 被上訴人被   告 綠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 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4 月22日裁定,限令於本院補正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 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95條第 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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