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9號
上 訴人 即
原 告 陳怡樺即綠色家園企業社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綠麗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文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8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
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
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2 年4 月22日裁定,限令於本院補正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
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
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憑
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95條第
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