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3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蔡𡦓添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隆億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
上訴聲明,並繳納上訴
裁
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,
逾期不補正,裁定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
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
更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 條第1 項第3
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
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
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
定。
二、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,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
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且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1,0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,亦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
上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,
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16,350元,如其一未依期補正,
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俊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