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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 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8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𡦓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隆億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繳納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,逾期不補正,裁定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 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定。 二、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,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且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,0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,亦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上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, 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16,350元,如其一未依期補正, 即駁回上訴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俊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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