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993號 原   告 微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智豪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      蔡晉祐律師 被   告 盧長青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前於民國101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。茲因尚有證據尚待 調查,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火秋予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