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9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盧長青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00 年度訴字第1993
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
本件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,99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
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中關於
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
抗告,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