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9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長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00 年度訴字第1993 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99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0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,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0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