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97號
原 告 明勝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吉輝
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
律師
陳思潔律師
薛西全律師
被 告 郭睿彬
即郭宗賢
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
14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六行之「
系爭本票之票款
請求權」應
更正為「系爭
損害賠償請求權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
法 官 楊淑珍
法 官 謝宗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