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7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輔英科技大學
法定
代理人 許淑蓮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易特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怡芳間
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
二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(下同)53,475元,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