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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2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淩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立欣機器有限公司民國間100 年度訴字第21 10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,21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,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珮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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