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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移轉股權 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水立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鈞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302 號移轉股權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 下同)6,730,778 元(含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面額3, 650,000 元、奇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面額946,000 元,及上 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,134,778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01,589 元,上訴人僅繳納33,279元,尚應補繳差額68,310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火秋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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