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號
原 告 陸榮祿
訴訟
代理人 李淑妃
律師
被 告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東碧
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
十一時十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筑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