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5號
原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
法定
代理人 何瑞芳
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
律師
鄭曉東律師
被 告 騰鴻運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徽
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
邱佩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
九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筑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