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1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碧瑤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盧秀璘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
度訴字第671 號請求遷讓建物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
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590,53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9,75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國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