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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關係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戰鬥系統工廠間,就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 679 號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 。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,04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岳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獻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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