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仲悅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政君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戰鬥系統工廠間,就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
679 號確認
承攬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
。查
本件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27,04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獻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