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
原 告 謝岳鋼
訴訟
代理人 李淑妃
律師
被 告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
被告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陳秀蓮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黃隆義
被 告 王啟軒
國民
陳敬文
國民
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
國民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
被 告 宗德工程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洪清三
國民
被 告 黃程揚
國民
許宸豪
國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
三十分,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秀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