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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  告 謝岳鋼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   告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告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秀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隆義 被   告 王啟軒            國民       陳敬文            國民 被  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           國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   告 宗德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清三            國民 被   告 黃程揚            國民       許宸豪           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,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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