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
原 告 謝岳鋼
訴訟
代理人 李淑妃
律師
被 告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
被告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陳秀蓮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黃隆義
被 告 王啟軒
國民
陳敬文
國民
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
國民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
被 告 宗德工程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洪清三
國民
被 告 黃程揚
國民
許宸豪
國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、第二項第一行、第六項第
三、四行中關於「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」記載,應
更正為「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柒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
等情事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秀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