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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仲介費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歐美利 被上訴人  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富 被上訴人 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號 法定代理人 鄭英進 被上訴人  雄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0 年8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,881元,此裁定已於同年8 月25日 送達上訴人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,揆諸前揭規定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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