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號
上 訴 人 歐美利
被
上訴人 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嘉富
被上訴人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號
法定代理人 鄭英進
被上訴人 雄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明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
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
納上訴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
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
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0 年8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
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,881元,此裁定已於同年8 月25日
送達上訴人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
補正,
揆諸前揭規定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
法 官 陳宛榆
法 官 楊詠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良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