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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諒 上訴人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00 年9 月22日本院 100 年度訴字第983 號第一審全部敗訴判決,均提起上訴到院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(下同)846,238 元,上訴人就 其第一審全部敗訴之判決均提起上訴,其上訴利益核為846,23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8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能超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琇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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