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13號
原 告 彭上芸
訴訟
代理人 范仲良
律師
複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
被 告 安姿美容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劉容秀
人
被 告 趙書英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
時二十分,在本院鳳山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芝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梁瑜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