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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醫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醫字第13號 原   告 彭上芸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複代理人  陳炳彰律師 被   告 安姿美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容秀 人 被   告 趙書英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,在本院鳳山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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