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杜嘉偉
杜子杰
杜子祥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政冀、五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
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
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杜嘉偉、杜子杰、杜子祥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
幣(下同)50萬元,應分別徵第二審
裁判費8,100 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鄭筑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