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
原 告 杜子杰
杜子祥
兼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杜嘉偉
被 告 五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金燦
被 告 林政冀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
律師
陳靜娟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欄第六項中關於「新臺幣壹拾捌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新臺幣壹拾捌萬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鄭筑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