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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翔恆交通有限公司(原名大登汽車通運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簡坤南 被 上訴人 永棋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原審不利上訴 人部分為新臺幣6,675,13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計算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,698 元,此為法定必備 之程式,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永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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