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9號
上 訴 人 翔恆交通有限公司(原名大登汽車通運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簡坤南
被
上訴人 永棋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欣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5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原審不利上訴
人部分為新臺幣6,675,13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計算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00,698 元,此為法定必備
之程式,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
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鄭永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