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
原 告 雅鈞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志隆
原 告 一甲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鳳祝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
律師
鄭勝智律師
被 告 擎工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葉坤
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
複 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
被 告 許瑞娟
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
時三十分,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筑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