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1號
原 告 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浩祥
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
孫大昕
律師
被 告 林英順
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
蔡桓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
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筑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