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5號
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
法定
代理人 范植谷
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
律師
被 告 張厨
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
洪茂松律師
林樹根律師
被 告 游祥重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淑珠
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
二時四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周耿瑩